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试行日期:1992年 3月 14日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主编,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具体负责牵头,河南、山东、吉林、河北、江苏、四川六省卫生厅参加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较为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六、七十年代乡(镇)卫生院建设的经验教训,分析了大量调查资料,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注重提高投资效益,节约土地,贯彻国家有关卫生工作、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政策,经多次征求全国各省、市、区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召开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七章:总则、建设规模和建设项目、选址 用地 总平面布局、建筑标准、主要业务用房要求、装备标准、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本建设标准系初次编制,在试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计财司基建处(北京后海北沿44号,邮政编码10072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92年1 月2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提高投资效益,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住院床位数小于100张的乡(镇)卫生院新建、翻建、改扩建工程。
第四条 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五条 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和建设项目
第六条 乡(镇)卫生院规模,应根据服务的人口数量及密度、经济、地理、交通和服务半径等影响居民卫生服务需求的主要因素及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基本任务确定。
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住院床位数宜按表1计算确定。
第八条 乡(镇)卫生院人员数,20床以上卫生院按每床1.3——1.5人定员,19床以下及无床卫生院按表1计算定员,其中,预防保健人员数必须以保证预防保健任务的完成为原则确定。每晚定员最少不应少于5人。
千人口床位、人员指标
表1
农民人均年纯收入(元 |
每千人口床位数(张) |
每千人口人员数(人) |
1000以上 |
1.0—2.0 |
1.5—2.5 |
500—1000 |
0.7—1.0 |
1.2—1.5 |
200—500 |
0.5—0.7 |
1.0—1.2 |
200以下 |
0.5 |
1.0 |
注:1、农民人均年收入以当地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2、指标的上下限取值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
3、床位计算不含门诊急救观察治疗床。
第九条 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一般卫生院按本乡(镇)常住人口计算。中心卫生院除计算所在乡(镇)常住人口外,另加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划定的辐射乡(镇)的半数人口。
第十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规模宜根据乡(镇)发展规划,按今后5—10年人口、经济收入预计达到的水平确定。远期发展规模可通过总体规划,分期建设实现。
第十一条 本建设标准按预防保健、医疗任务,折成住院床位数量,将乡(镇)卫生院划分为无床、1—19床、20—49床、50—99床四种规模类型。
第十二条 各类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及基本业务技术项目应符
合附录一的要求。
第十三条 各类乡(镇)卫生院的建设项目构成应满足附录二的
要求。
第三章 选址 用地 总平面布局
第一节 选 址
第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的选址必须因地制宜,符合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和当地乡(镇)建设统一规划的要求。
第十五条 卫生院院址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 、方便群众,靠近乡(镇)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区,位置醒目、 交通方便。
二、 节约土地,能利用荒地、劣地的 ,不得占用耕地。
三 、选择地势较高、基地稳固、地形规则的地段,并有必要的防洪排涝设施。
四、 充分利用当地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
五、 环境安静优雅、远离污染源,并处于靠近居住集中区的下风位置,与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应有一定距离。
六、 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第二节 用 地
第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必须注重节约用地,合理地控制用地规模,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 建筑布局应适当集中,合理控制房屋间距。
二、 用地紧张的地区宜建多层建筑。
三、 应根据卫生院建设用地总体规划,分期征用土地。
第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业务区用地以核准的业务用房总建筑面积核定,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业务区用地指标
规 模 用地面积指标(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无床、1~19 床 1 :3.5以下
20~49床 1 :3.0 以下
50~99床 1 :2.5以下
第十八条 生活区用地,可根据当地规定在建设中统一安排。如当地无规定时,一般可按卫生院生活用房总建筑面积的2~2.5倍计算。
第三节 总平面布局
第十九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不同规模的建设要求,对建筑平面、竖向、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
第二十条 总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保证预防保健用房的面积和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的环境安静;
四、病室、诊疗室等主要医疗用房应获得当地的最佳朝向;
五、有利于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多风沙地区应有防风害侵袭措施;
六、满足改、扩建和分期建设的要求;
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做出妥善的安排。
第二十一条 卫生院的出入口,一般不少于二处,规模较小的也可设一处。
第二十二条 太平间、焚烧炉应设于隐蔽处,与主要建筑物要有适宜的隔离,并单独设通向院外的出口。
第二十三条 在门诊部、住院部出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所)。
第二十四条 暂时不能供水、供电地区,在总平面布置时对简易设施应作出安排。
第二十五条 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他空间,布置庭院、绿化,并有供病人康复活动的绿地。
第二十六条 职工住宅不应建在卫生院业务区内,如用地连时,应有分隔措施,另设出口。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一节 建筑标准控制原则
第二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筑标准应遵循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建筑材料和结构型式的选择,应符合建筑耐久年限、防火、抗震、防洪、建筑节能、保温隔热及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建筑设计提倡标准化与多样化相结合。
第三十条 卫生院主要业务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节 建筑面积指标
第三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的规定。
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表3
分项
规 模 类 型
无床
1~19(床)
20~49(床)
50~99(床)
核定方式
基本面积(平方米/院)
每床增加面积(平方米/床)
按床位核定(平方米/床)
按床位核定(平方米/床)
建筑面积
400
21~27
48~52
44~48
注:1. 乡(镇)人口少于一万人的卫生院,基本面积应相应减少,但最少不得少于200。
2. 计算1~19床卫生院面积,应在无床的基本面积基础上加每床增加面积。
3. 20~49床、50~99床规模类型直接用床位指标计算,不再加无床的基本面积。
4. 上下限取值:规模偏小者取偏上限,反之取偏下限,中间值可内差获得。
5. 外墙厚度超过240mm时,可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第三十二条 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功能、业务技术及设备装备的需要。四种典型规模使用面积分配见附录三,建筑参数见附录四。第三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应以翻建、改扩建为主,能使用的尽量使用,能翻建、改建的就不要新建,必须新建的应严格执行建设标准。
第三十四条 职工生活福利设施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节 建筑标准
第三十五条 主体建筑一般采用砖混结构,以1~3层为主。
第三十六条 室内净高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宜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 诊查室2.8~3.0m,病房3.0~3.2m。
二、医技科室根据需要确定。
第三十七条 业务用房的底层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小于300mm。
第三十八条 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装修应符合表面简洁光滑,色调舒适明快的要求。
二、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手术间、产房可采用瓷砖墙面。主要医疗用房、公用厅廊、楼地面宜采用水磨石或其他相宜的地面材料。
三、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四、放射科、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绝缘等措施。
五、供应、药房(库)、太平间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侵入的设施。
第三十九条 预防保健、门诊、病房、行政办公等用房,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不宜阳光直接照射的用房应有遮阳措施。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面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4的规定。
主要用房采光表
表 4
名 称 |
比 值 |
诊疗室、检验室、预防保健用房、医护办公室 |
1∕6 |
候诊室病房配餐室 |
1∕7 |
更衣室浴室厕所 |
1∕8 |
第四十条 乡(镇)卫生院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污水排放达到无害化要求。
第四十一条 宜采用集中供暖,室内采暖的温度应满足医疗和病人的需要。
第四十二条 供电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宜采用两路电源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可设自备电源。
二、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需求。
三、X线机电源,宜有单独的进线。
四、各病室、诊疗室、医技、预防保健用房等应设置必须的电源插座。
第四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应设置通讯设备。
第五章 主 要 业 务 用 房 要 求
第一节 预防保健用房
第四十四条 预防保健用房宜与行政用房临近,妇幼保健用房与妇产科门诊联系便捷。
第四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预防保健用房应合理设置,一般设预防办公室、妇幼保健办公室、多功能会议室。
第二节 门诊用房
第四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门诊用房应根据不同建设规模合理设置诊疗室,可按业务性质、业务量设置适当的综合性诊室。
第四十七条 门诊用房的布局应从病人的诊治流程和各部分功能需要出发,力求紧凑、合理、便捷、有利于室内外人流的聚散。
第四十八条 诊室的设置一般以二名医生为宜,其使用面积控制在12平方米左右。
第四十九条 合理布置出入口及候诊、取样等场所,规模较小时应以合科集中候诊为宜。利用走道候诊时其尺寸可参见附录四。
第五十条 妇产科等需要自成一区的科室,应视规模大小进行合理 布局,并解决好出入口、厕所、隔离等问题,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第五十一条 注射室宜与观察治疗用房贴邻布置。
第五十二条 急诊室位置要醒目,要尽量利用门诊及医技科室的房 屋及设施。
第三节 住院用房
第五十三条 住院护理单元一般以30床左右为宜,19床以下为简易病房,不宜建独立的住院部。传染病床与普通病房统一管理时,相互应有明确分隔并单独设出入口。
第五十四条 病房的床位设置,一般以3床(单排排列)∕间为主,不超过6床(双排排列)∕间。重危症病房为单床间,位置宜靠近护士办公室。
第五十五条 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门净宽不得小于1.10m,门扇设观察窗。
第五十六条 护士办公室宜用开敞空间,与护理单元走道连通,到最远病房门口不应超过30米,并与治疗室相通,与医生办公室相邻。
第五十七条 护理单元中的厕所、盥洗、污洗宜设于一区,应满足方便适用、清洁卫生、减少污染等要求。
第四节 放射科
第五十八条 放射科位置应设在门诊部首层并与住院有方便联系的部位。
第五十九条 放射科应具备透视(摄片)室、暗室等用房,暗室与透视(摄片)室贴邻。
第六十条 透视(摄片)室净空、墙体、地面、门窗等,应满足设备安装要求和防护规定。
第五节 检验用房
第六十一条 检验用房视规模大小,一般设临床、生化、细菌检验、可采用合室、分室或套间方式,应符合检验工作流程。
第六十二条 检验用房位置,应兼顾预防保健、门诊、住院共用和方便病人。
第六十三条 有细菌检验时应有隔离措施。
第六十四条 检验用房宜设于朝北方位,应有良好通风措施。
第六节 手术产房用房
第六十五条 手术、产房用房应临近外科、妇产科病房,并自成一区。19床以下卫生院的手术用房及产房宜设在门诊部适当位置,与妇产科诊室联系便捷。
第六十六条 手术、产房用房的布置应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
第六十七条 产房宜自成一区,也可与手术室合区,与其相应的用房、设施与设备在建设中应统一安排。
第六十八条 手术室的朝向以北向为宜,其他朝向时应有遮光措施。
第六十九条 手术室应以人工照明为主。
第七十条 手术室门宽、开启方式应满足通行、运送病人、洁净、防污染的要求。
第七十一条 手术室的管线应暗设,洗手间的洗手嘴按不少两个非手动洗手水嘴设置。
第七节 理疗室
第七十二条 理疗室一般可与针灸、按摩共设一室。
第七十三条 理疗室应设在门诊,并与住院有方便联系。
第七十四条 理疗室的床间应设帷帘相隔。
第八节 供应(消毒)室
第七十五条 供应室应设在业务区的适中部位,并相对独立。
第七十六条 平面布置应符合工艺流程和洁污分区的要求,消毒应贴邻贮存、分发,并宜有传递窗相通。
第七十七条 洗涤池宜设通用和专用两种。
第七十八条 直接用燃料消毒时,应符合便捷卫生的要求。
第九节 药房
第七十九条 规模较大的卫生院中、西药房应分设,规模较小者可合并设置。
第八十条 药房位置应与挂号、收费、划价临近。
第八十一条 贵重药、剧毒药、限量药,以及易燃、易爆药物的贮藏处应有安全设施。
第八十二条 药库或贮药室的门宽应适应药品的搬运。
第八十三条 中药煎药处可视需要单独设置。
第八十四条 中西药房(库)均应满足防潮、防腐、防尘等要求。
第八十五条 取药窗的宽度不小于1.50m,窗台高度为1.10m。
第十节 辅助用房
第八十六条 洗衣房
一、洗衣房宜建平房,并在较清洁的位置设有晒衣场地。
二、平面布置应符合收受、浸泡消毒、洗衣、晒(烘)干、贮存、发放等工艺流程,洗衣量小的卫生院一般只设洗衣和迭折存放室。
第八十七条 锅炉房
一、锅炉房视卫生院规模安排用房和设备,规模较小时可装设茶浴炉(供水兼供暖)。
二、位置宜选择在各主要建筑物比较适中的地点,并位于常年主导风的下风向。
三、锅炉房宜设专门出入口。
第八十八条 配电房
一、位置应临近外电源的输入处。规模较小的卫生院也可在适宜位置设配电盘。
二、配电间门窗应向外开,窗户应设有保护网。
第八十九条 营养厨房应与住院部有便捷的联系,规模较小的卫生院可设自炊厨房。
第六章 装备标准
第九十条 乡(镇)卫生院专业设备器械装备,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不同规模卫生院的功能及业务技术项目,合理确定设备器械装备标准。
二、专业设备器械装备水平要与人员技术水平、工作量相适应。
三、首先装备常规需要的基本设备器械。
第九十一条 主要专业设备器械基本装备标准见附录五。
第九十二条 家俱装备根据实际需要由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十三条 本装备标准未包括锅炉、通风、变压器、通讯等装备,需要时按国家或当地有关标准规定,在建设时统一安排。
第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九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投资控制原则:
一、既要满足卫生服务需求,又要有效利用卫生资源。
二、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合理控制建筑标准和装备标准。
第九十五条 投资估算及分相投资比例
一、业务用房造价,以当地一般住宅标准的150~200%为宜。
二、室外工程占业务用房造价的10~15%。
三、专业设备器械占业务用房造价的25~35%。
四、家俱装备占业务用房造价的4~8%。
第九十六条 人员构成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建设工期按国家关于建筑安装工程工期有关定额执行。
第九十八条 单方材料消耗,可根据结构型式、当地材料定额合理控制。混合结构三材用量可按以下指标控制:
一、钢材 15~18kg/m2
二、木材 0.03~0.05m3/m2
三、水泥 100~130kg/m2
附录一 功能及基本业务技术项目
功能及基本业务技术项目表
|
无 床 |
1~19(床) |
20~49(床) |
50~99(床) |
预
防
保
健 |
Ⅰ、能开展计划免疫、传染病防治、“五大”卫生及“二管五改”技术指导。Ⅱ、能开展围产保健、儿童系统保健。
Ⅲ、开展健康教育。 |
除无床卫生院开展的三项预防保健工作能全面开展外,还能开展四项计划生育手术及慢性非传染病防治。 |
同1~19床 |
同1~19床 |
医
疗 |
Ⅰ、对急诊病例应诊、出诊、转诊。
Ⅱ、一般常见病的门诊诊治及观察治疗、止血缝合、包扎、针灸、生理产科处理。
Ⅲ、能开展血、尿、便常规检验;X线胸透。 |
Ⅰ、对急诊病例24小时应诊、出诊、抢救、组织转诊。
Ⅱ、常见病的门诊诊治及住院观察、治疗;止血、缝合包扎、骨折固定;一般常见下腹部手术;生理产科处理;一般常见五官科病处理,拔牙、补牙;针灸、按摩、理疗。
Ⅲ、能开展血、尿、便常规及部分生化检验;X线胸透、拍片;心电、超声检查。 |
Ⅰ、对急诊病例24小时应诊出诊,做出初步诊断,进行抢救,并组织转诊。
Ⅱ、常见病的门诊,住院诊治,并对一般疑难病症进行恰当处理;开展下腹部手术;部分常见病理产科处理;常见五官科病的诊治;拔牙、补牙、镶牙;针灸、按摩理疗。
Ⅲ、能开展血、尿、便常规及生化检验;X线胸透拍片、胃肠造影;心电超声检查。 |
Ⅰ、同40床规模。
Ⅱ、除40床规模卫生院开展的临床诊治全部能开展外,还能进行上腹部手术;常见病理产科处理;剖腹产等,根据条件开展康复医疗。
Ⅲ、除能开展40床规模开展的项目外,还能开展细菌检验、供血;胆囊、泌尿等造影;内窥镜、脑电图检查等项目。 |
管理 |
承担卫生管理及村级卫生人员培训。 |
同 无 床 |
同 无 床 |
同20~49床,并接收县卫校学生实习。 | |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
附录二 项目构成
项目构成表
类 型 |
预防保健 |
医 疗 |
行 政 |
辅助用房 |
门 诊 |
医 技 |
住 院 |
供应 供养 |
无
床 |
1、 预 防
2、 妇幼保健
3、 多 功 能
会 议 室 |
1、 挂号、收费、值班
2、 包诊抢救
3、 内、中、儿科诊室
4、 外科及换药处置
5、 妇产科及其检查
6、 注射
7、 观察治疗
8、 中、西药剂 |
1、化 验
2、X 线 |
产 房 |
供 应 |
行政办公 |
1、备品库房
2、茶浴炉房
3、室外厕所 |
1
|
19(床) |
同无床 |
同无床,加
1、五 官(口腔)
2、理疗、针灸、按摩 |
1、化 验
2、X 线
3、心 电
4、超 声 |
1、简易病房
2、手 术
3、产 房 |
供 应 |
同无床 |
同无床,
加 洗衣房、
厕浴室 |
20
|
49
(床) |
同无床 |
同1~19床 |
同1~19床 |
1、病 房
2、手术室
3、产 房 |
1、供 应
2、营养灶
|
同无床 |
同1~19床
加电机、配电房、汽车库、太平间、茶浴炉改锅炉房 |
50
|
99
(床) |
同无床 |
同20~49床 |
同20~49床
加血库,内窥镜、脑电图 |
同20~49床 |
同20~49床 |
同无床 |
同20~49床
加污水处理 |
注:无床、床卫生院的诊室及其它功能相近的科室可根据情况兼并合设。,
附录三 使用面积分配
各部门用房使用面积表
床 位 数
面 积(平方米)
分 类 |
无 床
|
10 |
40 |
80 |
预防、 保健
门 诊
医 技
住院(含手术,产房)
其 他
使用面积合计 |
48
96
30
24(产房)
50
248 |
54
150
52
92
68
416 |
84
294
112
481
268
1239 |
108
540
212
928
456
2244 |
建筑面积 |
平面系数60%(平方米)
平面第数65%(平方米) |
413
382 |
693
640 |
2065
1906 |
3740
3452 |
|
|
|
|
|
|
附录四 建筑参数
建筑参数表
附表4
类 别
室 别 |
建议采用尺寸
(中—中)(米) |
一般最低限度
(中—中)(米) |
备 注 |
中间
走道 |
病 房
门 诊
手术室 |
2.7
2.7
2.7 |
2.4
2.4
2.4 |
可安排一侧候诊 |
病
房 |
六人病房
三人病房
辅助用房 |
6.0×6.0
3.6×6.0
进深3.9—4.2 |
5.7×5.7
3.3×5.7
3.6 |
|
门
诊 |
诊 室 |
3.3×4.2
3.3×4.5 |
3.0×3.9 |
|
手
术
室 |
大 间
中 间
小 间 |
6.6×6.6
4.5×6.0
4.2×4.8 |
5.7×5.7
4.2×5.7
3.9×4.5 |
|
X光室 |
同手术间 |
同手术间 |
|
|
注:门诊过道2.7米时,一般不另设候诊室。 |
|